2023年08月15日13:25:29
公安機關先作為行政案件立案處理而后轉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在辦理行政案件期間扣押了涉案物品,詢問了違法嫌疑人,但未對違法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轉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后,犯罪嫌疑人經電話傳喚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屬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構成自首。
2015年,何某某向陳某某購買一支火藥槍用于守家。2020年6月10日,公安機關接到群眾舉報后作為行政案件立案并到何某某家中搜查到涉案槍支,對
某某做了詢問筆錄,何某某如實交待了其向陳某某購買涉案槍支的事實。經鑒定,涉案槍支以火藥為動力,具有正常的射擊性能及致傷力。2020年7月25日,公安機關將本案轉為刑事案件。2020年7月26日,何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主動從家里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如實交待其向陳某某購買槍支的事實,自愿認罪認罰。
何某某在行政案件轉為刑事案件后經電話傳喚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否屬于自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收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案中,公安機關將本案作為行政案件處理期間,雖然搜查并扣押了涉案槍支,并對何某某做了詢問筆錄,但并未對何某某采取強制措施。涉案槍支經鑒定具有正常射擊性能及致傷力后,公安機關將本案轉為刑事案件處理,并電話傳喚何某某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何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的電話后主動從家里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屬于“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的情形,依法屬于自動投案。何某某如實向公安機關交待其向陳某某購買槍支的事實,構成自首。
一審法院認為,何某某是在涉案槍支被查獲后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派出所接受問話,不是主動投案,不應認定為自首。
二審法院認為,何某某在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是自動投案,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構成自首。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訊問”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第二節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所進行的訊問活動,不包括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對違法嫌疑人所進行的詢問活動。本案中,公安機關在作為行政案件處理時雖然對何某某做了詢問筆錄,但該詢問不屬于訊問犯罪嫌疑人,不能認定何某某已經受到訊問。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強制措施”包括刑事強制措施以及限制人身自由性質的行政強制措施,但不包括非限制人身自由性質的行政強制措施,如對物品采取扣押、扣留、查封等強制措施。本案中,公安機關在作為行政案件辦理時雖然查獲、扣押了涉案槍支,但因該強制措施不屬于刑事強制措施,也不屬于限制人身自由性質的強制措施,不能認定何某某已被采取強制措施。
案件案號
(2020)桂1031刑初177號、(2021)桂10刑終25號
承辦律師
楊新城,廣東墨林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4403201810026501,聯系電話13534178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