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15日13:25:29
我從事法律實務工作10多年了,我來梳理梳理這個問題。
緩刑并不是一種刑罰,而只是一種刑罰的執行方式。
根據刑法的規定,我國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附加刑包括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和驅逐出境。
由于刑法講究的是罪刑法定主義的原則,那么,有且僅有上述屬于刑罰,超出之外的任何情形都不是刑罰。
不過,現實生活有現實生活的需要,比如對于一些犯罪情節較輕,判處較短刑期的人,他們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可能并沒有多么大。如果采取羈押措施的話,有可能會讓人學壞,學到一些新的犯罪方法。
于是,就出現了一種特殊的執行方式,就是緩刑。
2.根據刑法第72條、第73條的規定,緩刑適用有著嚴格的條件,這包括以下四個,缺一不可:
3有悔罪表現
4宣告緩刑對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從司法實踐中來看,如果因民間糾紛引發故意傷害造成輕傷的案件、交通肇事等過失犯罪引發的案件,以及犯罪數額較低的詐騙案件等,一般只要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并且取得諒解的話,基本上都能宣告緩刑。
3.不過,宣告緩刑以后并不是什么事情都沒有了的,而是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間內進行社區矯正。
具體來說,就是到當地的社區矯正中心、司法所去報到。需要按照他們的要求,按時參加學習、勞動,匯報自己的學習工作情況等,而且還會有一部專門的手機用于定位(未經允許不準離開居住的市、縣)。
一旦在緩刑考驗期間內有違反社區矯正規定的行為,比如未經許可私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或不按照要求參加學習匯報等活動,或者出現新的違法行為乃至于被治安處罰等,都有可能會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另外,如果在這個緩刑考驗期間內,被發現之前有漏罪或者重新犯罪了,那么需要撤銷緩刑,把前后兩個罪予以數罪并罰。
4.由此可見,對于緩刑的還是有一些“緊箍咒”箍著的。
那么,如果之前一直處于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狀態,沒有被羈押的話,自然宣告緩刑是更有利的。
但是,如果之前處于羈押狀態,而且羈押時間比較長,比如已經羈押了七個月,由于在判決執行前羈押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而且是一天折抵一天刑期,那么,莫不如再咬咬牙關,把這最后這幾天挺過去,出來什么事情都沒有更痛快。
當然,這只是客觀地表述一下哪一個更好。在具體判決刑罰的時候,個人是沒有什么選擇權利的。